近日,顺德出台了《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确保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管理办法,限额以下自建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的房屋,且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根据管理办法,限额以下自建房的建设审批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方可动工建设,申请程序按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方(权属人)应当在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前,到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开工信息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开工信息登记表;
设计、施工单位合同;
建设方(权属人)、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以下简称施工方)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开工前四邻房屋检查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应对提交登记信息的项目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建设方(权属人)发放信息登记回执,督促其张贴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方(权属人)按照要求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批准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应指导和监督建设方(权属人)组织开展质量验收。
管理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编辑:陈惠玲
来源:南方日报、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