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紧扣基层司法所开展普法宣传的需求,结合社会上最热话题、案件,借助公益法律力量,通过律师专业的分析点评,帮助群众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
厦门某高校一女生
在学校饭堂2份饭拿6双筷子
被食堂工作人员斥责“盗窃”的事件
引起了很多讨论和争议
女生的行为是否构成
刑法意义上的“盗窃”?
某饭堂的指责行为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来看看律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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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广东正创律师事务所林淑簪律师:
首先,某校饭堂指责女生盗窃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的构成需要满足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上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且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但该名女生系因购买饭菜并需配套餐具而拿的筷子,基于其购买了饭菜的合理需求。故通常情况下,该名女生的行为是很难被认定为盗窃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窃取筷子,而且筷子属于低价值消耗品,很难达到较大金额的入罪条件。
其次,某校饭堂的指责有可能构成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某校饭堂的指责对该名女生的名誉造成损害,该饭堂需要承担赔偿侵害女生名誉的民事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基于自身的主观判断轻易地给他人的行为贴上违法的标签,这不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会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公正。我们应当倡导以理性、客观和准确的态度去看待和评价他人的行为,尊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避免随意的指责和误解。同时,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和申诉,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编辑:覃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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