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容桂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凉茶店在美团平台销售的“特效追风骨痛丸”存在严重问题。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对该凉茶店展开调查。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店内存放有一批标识为“收集二十五种民间中草药研制而成”的中药制剂“特效追风骨痛丸”,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合法资质文件。
经抽样送检,该产品被检出含有双氯芬酸钠、地塞米松两种化学药成分,与其标识的“中草药制剂”严重不符,属于典型的假药。经深入调查,该凉茶店负责人卢某承认,其于2024年5月从外地流动摊贩处购买该产品用于自用,后发现“效果不错”,便购入一批在线下店铺及美团平台销售。当事人销售假药,已涉嫌构成犯罪,该案件已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来源不明且含有化学药成分的中药制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严重触犯了法律底线。容桂市场监督管理所将持续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销售假药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同时提醒企业,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广大消费者也应通过医院、药店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切不可擅自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谨防因小失大。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本案中,“特效追风骨痛丸”标识为“中草药制剂”,但实际含有双氯芬酸钠、地塞米松两种化学药成分,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依法被认定为假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贞华
来源:容桂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