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顺德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3个因防疫不力、未配备“三防”设施受到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截至目前已对37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者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陈村一餐饮店擅自拆除防蝇帘、未安装其他“三防”设施
陈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陈村镇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有较多活体苍蝇及蟑螂活动,厨房与外界相通的门口防蝇帘已拆除,店内未见安装灭蝇灯等其他“三防”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伦教某餐饮店未配备“三防”设施
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伦教街道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现场未配备落实“三防”设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北滘某餐饮店未配备“三防”设备或设施
北滘市场监管所在对北滘镇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未配备“三防”设备或设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蚊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顺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防”设施等防疫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为确保防蚊灭蚊工作落到实处,市场监管部门除了责令限期相关经营者对问题整改完善外,还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跟踪复查,通过“回头看”等工作措施,形成闭环管理,切实消除蚊媒传染病隐患。
编辑:陈琴琴
来源:顺德市场监管